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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39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银川市龙顺物资有限公司与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龙顺物资有限公司,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来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3940号原告:银川市龙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永宁县。法定代表人:王占江,该公司经理。被告: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春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来生,男,55岁,汉族,住银川市。原告银川市龙顺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市龙顺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市龙顺物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97元,由原告银川市龙顺物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张雪芬二○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孙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