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13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支行与高志明、肖敏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支行,高志明,肖敏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13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支行,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红旗南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3530844-4。负责人徐保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丰,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志明,男,1979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肖敏捷,女,1980年4月4日生,汉族,住常熟市。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支行与高志明、肖敏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8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高志明、肖敏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支行借款本金22万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7月8日的利息(含罚息)21052.02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二、高志明、肖敏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支行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0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5元,由高志明、肖敏捷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额的银行存款;本院在(2017)苏0581执1321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高志明、肖敏捷抵押的位于常熟市虞山镇明日星城第五园1幢1501室房屋(房地号×××)等财产进行了评估和拍卖;现买受人高某(居民身份证号码×××)在本院第一次拍卖中以人民币252.5万元竞买接受上述财产;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已强制执行到位人民币233408.07元,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20478.95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执行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方便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8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俊华审判员 步全赢审判员 李 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一斐续行查封告知书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1)查封、冻结等强���措施申请书;(2)原执行依据副本;(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