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财保1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陈思远与邓平、邓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思远,邓平,邓晓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2财保119号之一申请人:陈思远,男,1953年1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申请人:邓平,男,1967年1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申请人:邓晓敏,男,1988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申请人陈思远与被申请人邓平、邓晓敏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陈思远要求对被申请人邓晓敏名下的银行账户6999.47元的款项予以冻结,申请人陈思远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思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邓晓敏在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河支行账户XX内存款6999.47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侯 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强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