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3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殷宪英与杨超、张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宪英,杨超,张红梅,王懔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3民初963号原告:殷宪英,女,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薛城区。被告:杨超,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枣庄市薛城区。被告:张红梅,女,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枣庄市薛城区。被告:王懔海,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枣庄市薛城区。原告殷宪英与被告杨超、张红梅、王懔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原告殷宪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宪英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殷宪英负担。审 判 长 张文东审 判 员 孙中鹏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