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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24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钟武与苏州市永达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武,苏州市永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2429号原告:钟武,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上海钟武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褚家村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873745181。法定代表人:刘清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启龙,江苏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两原告。被告:苏州市永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常胜北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75475469W。法定代表人:应少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武、上海钟武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武、上海钟武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两原告承担。(已缴纳)审 判 长  包永明代理审判员  汪 丹人民陪审员  张立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沈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