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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谭凤森诉被告孟庆海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凤森,北票市三宝乡海丰村民委员会,孟庆海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406号原告:谭凤森,男,195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淑娟,北票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北票市三宝乡海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高宝申,村主任。被告:孟庆海,男,195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海,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谭凤森与被告北票市三宝乡海丰村民委员会、孟庆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9月19日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谭凤森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谭凤森撤回起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审 判 长  王 鹏人民陪审员  杨柏青人民陪审员  韩国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郎庆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