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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26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程春杰、李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春杰,李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616号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冯军民,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朝华,男,1965年3月12日生,汉族,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匠信用社信贷员,住址承德县。被告:程春杰,男,1990年01月22日生人,汉族,农民,住承德县。被告:李冰,男,1984年6月24日生,满族,农民,住址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二被告程春杰、李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程春杰、李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立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邴 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