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26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程春杰、李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春杰,李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616号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冯军民,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朝华,男,1965年3月12日生,汉族,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匠信用社信贷员,住址承德县。被告:程春杰,男,1990年01月22日生人,汉族,农民,住承德县。被告:李冰,男,1984年6月24日生,满族,农民,住址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二被告程春杰、李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程春杰、李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立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邴 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