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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执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2蔡宗友与郭建坤、张泽荣、郭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宗友,郭建坤,张泽荣,郭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1135号申请执行人:蔡宗友。被执行人:郭建坤。被执行人:张泽荣被执行人:郭纯,男。申请人蔡宗友与被执行人郭建坤、张泽荣、郭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云0111民初99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蔡宗友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000元诉讼费525元及执行费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房管、车管、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因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1执113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 判 长  王文峰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人民陪审员  吕 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文 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