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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12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林,胡诀,叶小燕,永康市华丽龙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12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九铃东路3259号。法定代表人:刘国梁。被执行人:周林,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胡诀,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叶小燕,女,1987年4月28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永康市华丽龙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下堰头村379号。法定代表人:胡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林、胡诀、叶小燕、永康市华丽龙酒店用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胡诀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浙G×××××汽车各一辆。现因该案已经履行完毕,故原查封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诀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浙G×××××汽车各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何和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军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