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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4执29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梁怀凤申请执行王向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怀凤,王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4执29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梁怀凤,男,汉族,XX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王向阳,男,汉族,XX村人,现住本村。关于梁怀凤申请执行王向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向阳在中国工商银行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65元,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被执行人王向阳的账户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向阳在中国工商银行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12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邵春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