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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熊剑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剑庭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49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剑庭,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开平市,2004年7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11月3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3月13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9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剑庭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民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剑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9日21时许,被告人熊剑庭经电话联系后,在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澄江小学后门附近,以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苏某1贩卖毒品海洛因1小包、重0.10克,交易完成后被告人熊剑庭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在被告人熊剑庭身上缴获手机1台,在苏某1身上缴获刚向被告人熊剑庭购买的0.10克毒品海洛因。另查明,被告人熊剑庭于2004年7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11月3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3月13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熊剑庭的供述、证人苏某1、冯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缴获的毒品毒资及作案工具照片、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抓获经过、通话清单、通话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剑庭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熊剑庭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熊剑庭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应从重处罚。随案移送T-smart手机1台,予以没收销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剑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T-smart手机1台,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德展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陈俊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