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3民初24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南平市建阳区华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郭顺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建阳区华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郭顺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3民初2454号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华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法定代表人:黄桂凤,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亚婷,女,公司文员。被告:郭顺洁,女,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华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顺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郭顺洁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南平市建阳区华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需补充新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平市建阳区华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南平市建阳区华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金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甘筱婧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