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执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古棠粮油食品厂与被执行人南京怡和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孔繁魁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古棠粮油食品厂,南京怡和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孔繁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1609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古棠粮油食品厂,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泰山路***号。法定代表人:董如海,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南京怡和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人和街6号。法定代表人:廖霖,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孔繁魁,男,1932年10月7日出生,(B),中国台湾台北人。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古棠粮油食品厂与被执行人南京怡和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孔繁魁仲裁裁决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26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南京市古棠粮油食品厂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一、裁决确认申请人超出应出资额多投入到与两被申请人合资设立的金海豚公司中的厂房、建筑面积为1115.561平方米;二、裁决两被申请人配合申请人办理返还申请人合资设立的金海豚公司中厂房、建筑面积(1115.561平方米)所需的法律文件和各项手续;三、本案仲裁费用为2000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出具执行裁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南京金海豚制衣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京市六合区泰山路194号中厂房、建筑物共计1115.561平方米登记至申请人名下。申请人于2017年9月26日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上述撤销执行申请的事实,有执行笔录附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有权在申请执行的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启洽审 判 员 章跃辉审 判 员 赵 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审判员 余 斌书 记 员 许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