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民初1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单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1民初11390号原告:单某,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某,女,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单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27日至2016年11月24日,被告丈夫季卫兴���二次向我借款17000元。2017年7月7日,季卫兴因交通事故去世,季卫兴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被告应当偿还。被告辩称,对原告主张的两笔借款我都不知道,季卫兴都用于生产了,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我没有能力偿还。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举如下证据:1、欠条一枚,证明2014年12月27日,被告丈夫季卫兴向原告借款3000元;2、欠据一枚,证明2016年11月24日,被告丈夫季卫兴向原告借款14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9月24日。被告针对原告提举的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对两枚欠据不知道,是否为季卫兴签字也不知道。被告未提举证据。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和证据规则规定,本院对原告提举的欠条、欠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与季��兴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27日,季卫兴向原告借款3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2016年11月24日,季卫兴向原告借款14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9月24日,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2017年7月7日,季卫兴因交通事故去世。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季卫兴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原告的陈述、季卫兴为原告出具的欠条、欠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季卫兴向原告借款时,系在其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对借款不知情,亦未用于家庭生活,但未提举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被告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单某偿还借款1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元,由被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且未提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孙贵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