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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3民初27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丁海红、于钦深与刘维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海红,于钦深,刘维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2741号原告:丁海红,女,汉族,1963年8月14日出生,住址: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于钦深,男,汉族,1958年9月6日出生,住址: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刘维楚,男,汉族,1964年9月1日出生,住址:浙江省苍南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海红、于钦深与被告刘维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海红、于钦深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刘维楚价值100万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分公司出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丁海红、于钦深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丁海红、于钦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维楚价值100万元的财产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之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才让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