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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11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余茂祥与被执行人张涵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茂祥,张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11执362号申请执行人余茂祥,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涵,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余茂祥与被执行人张涵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2015)株中法民一终字第5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出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余茂祥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株中法民一终字第5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晋强审 判 员  董海涛代理审判员  邹晓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殷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