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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执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子培与巴图苍嘎尔、乌云苏都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子培,巴图苍嘎尔,乌云苏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1515号申请人张子培,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6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巴图苍嘎尔,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56年3月2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乌云苏都,公民身份证号码×××,女,1956年2月9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申请人张子培与被执行人巴图苍嘎尔、乌云苏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626民初21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子培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巴图苍嘎尔分期偿还申请人的借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内0626民初211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的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赵    娟审判员 哈 斯 达 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阿拉腾双胡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