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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6执23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春云、张玉生等与朱昭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云,张玉生,徐梅英,张长久,张丽,张娟,张盼,张青,张莹莹,朱昭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6执2302号申请执行人张春云,男,1992年9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申请执行人张玉生,女,汉族,1957年9月16日出生,居民,住涟水县。申请执行人徐梅英,女,汉族,1932年8月8日出生,居民,住涟水县。申请执行人张长久,男,汉族,1930年12月16日出生,居民,住涟水县。申请执行人张丽,女,汉族,1981年4月16日出生,居民,住涟水县。申请执行人张娟,女,汉族,1983年7月3日出生,居民,住涟水县。申请执行人张盼,女,汉族,1986年9月7日出生,居民,住涟水县。申请执行人张青,女,汉族,1988年10月23日出生,居民,住淮安市清浦区。申请执行人张莹莹,女,汉族,1989年8月3日出生,居民,住扬州市邗江区。被执行人朱昭日,男,1965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涟水县。申请执行人张春云、张玉生、徐梅英、张长久、张丽、张娟、张盼、张青、张莹莹与被执行人朱昭日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的(2016)苏0826民初47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朱昭日应赔偿申请执行人13万元,扣除已经给付的4,再给付9万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朱昭日负担。朱昭日在订立调解协议后给付1万元,余款8万元及案件受理费1150元未能给付。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的财产调查��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朱昭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2、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朱昭日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封被执行人朱昭日所有的房屋,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分期给付,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双方达成和解,分期给付,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理上述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现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本次���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涟水县人民法院(2016)苏0826民初475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磊审判员 周 剑审判员 吴秀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雅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