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76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骆文贵与惠安县宏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文贵,惠安县宏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7671号原告:骆文贵,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惠安县宏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港惠商贸广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49057682W。法定代表人:翁云钦,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骆文贵与被告惠安县宏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经过法院调解已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文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骆文贵负担。审判员 王伟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傅家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