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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民初57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5775王军与钱辉华、林珊、韩桂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钱辉华,林珊,韩桂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民初5775号原告:王军,男,198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钱辉华,男,198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林珊,女,1988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韩桂风,女,1965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告王军诉被告钱辉华、林珊、韩桂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辉华、林珊、韩桂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钱辉华、林珊、韩桂风未答辩。本院认为,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钱辉华、林珊、韩桂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钱辉华、林珊、韩桂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军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万元,从2017年5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故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本案上诉费155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审 判 员 苏胜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葛 平书 记 员 吕海平(此法律文书是以速裁案件格式化文书转换而来,是为上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