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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41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王党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王党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4196号申请人: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龙路兴业园汽配商城1号楼2楼1号。法定代表人:吕小昌,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秀琼,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王党明,男,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王党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党明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党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党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由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员  高玉林人民陪审员  江佩窈人民陪审员  周德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思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