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民初22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与黄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黄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2225号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住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兴路龙城国际5号楼1单元1楼。负责人:章贵。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汉族,1983年4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黄某某,女,汉族,1998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与被告黄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25.00元,由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袁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刘丹书 记 员 宋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