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45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常熟市鼓风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市鼓风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450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1588号。法定代表人吴永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诸长双,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常熟市鼓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梅李镇梅西路34号。法定代表人戴义。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常熟市鼓风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81民初3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常熟市鼓风机有限公司支付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9356元,并以19356元为基数,支付自2012年7月1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每日1‰计算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42元,由常熟市鼓风机有限公司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经向房产管理登记部门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常熟市梅李镇华联路、梅西路、恒丰街等多套房产,均由他案首封,本案中无处置权;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多部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于2017年8月17日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苏E×××××别克牌小型汽车(初次登记日期为2010年5月17日)一辆,查封期限为三年,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暂无法处置;此外,通过江苏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查询到,涉被执行人银行抵押权及工人工资款等案件数百起,涉案标的金额数千万元,其厂房土地等资产均有另案处置中,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9498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等,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证据,但其未能提供,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无法处置的车辆外,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1民初3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俊峰审判员 陶建清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