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3执1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崔金良与郭汉友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金良,郭汉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903执1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崔金良,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系七台河市双叶公司职工,现住本市桃山区海天家园51号楼1单元602室。 被执行人郭汉友,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系黑KQ5385号车主,现住本市桃山区金厦家园14号楼4单元202室。 本院做出的(2016)黑0903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人自愿申请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黑0903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易新 审判员 孙震宇 审判员 刘福国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天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