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0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叶观音、陈门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观音,陈门生,陈军,陈京,李新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0执571号申请执行人叶观音,男,1961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陈门生,男,1977年4月5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陈军,男,1979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陈京,男,1986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李新春,男,1975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宁都县。本院立案执行的叶观音与陈门生、陈军、陈京、李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赣0730民初869号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2万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门生、陈军、陈京、李新春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叶观音,申请执行人叶观音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陈门生、陈军、陈京、李新春应履行的人民币22万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赣0730民初869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平生审判员 陈春文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