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民初2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蔡丽娜与黄火枞、陈美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丽娜,黄火枞,陈美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3民初2282号原告:蔡丽娜,女,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潇君,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巧珠,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火枞,男,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陈美娇,女,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原告蔡丽娜诉被告黄火枞、陈美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丽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巧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火枞、陈美娇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丽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黄火枞、陈美娇偿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黄火枞因急用资金于2016年5月9日向蔡丽娜借款20000元。蔡丽娜支付借款后,黄火枞出具借条一张给蔡丽娜收执。后经蔡丽娜多次催讨,黄火枞均拒绝还款。陈美娇系黄火枞的妻子,本案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美娇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黄火枞、陈美娇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黄火枞、陈美娇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对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经本院审查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如下:黄火枞因需用资金,于2016年5月9日向蔡丽娜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交蔡丽娜收执。借条未约定利率及借款期限。黄火枞与陈美娇于2006年1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上述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后经蔡丽娜催讨,黄火枞、陈美娇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蔡丽娜与黄火枞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双方之间债权债务明确,黄火枞负有清偿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为公民之间不定期借贷,借款人应当在贷款人催告后返还借款。经蔡丽娜催讨,黄火枞仍未能归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蔡丽娜请求黄火枞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付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本案借贷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美娇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黄火枞以本案讼争债务属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发生的债务为由,请求判令黄火枞、陈美娇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支持。黄火枞、陈美娇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黄火枞、陈美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蔡丽娜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2017年5月1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黄火枞、陈美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炎锋代理审判员 林志晖人民陪审员 黄志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蔡毅芳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