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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1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吴承俊与米远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承俊,米远彪,付毛毛,来凤民生能源集团凤翔客运有限公司,黎川县盛达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凤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1民初543号原告:吴承俊,男,1994年8月9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告:米远彪,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龙山县。被告:付毛毛,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被告:来凤民生能源集团凤翔客运有限公司,住所:来凤县。法定代表人:邓家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黎川县盛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抚州市。法定代表人:武为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凤支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来凤县。负责人:何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公司,营业场所:江西省南昌市。负责人:王浪,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吴承俊与被告米远彪、付毛毛、来凤民生能源集团凤翔客运有限公司、黎川县盛达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凤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吴承俊诉称:2016年12月25日22时,驾驶人韩超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往西行驶至沪昆高速1423KM+870M处,遇前方发生交通事故通行受阻车辆失控打横与道路右侧护坡发生碰撞后斜停于行车道与应急车道上,造成自车与道路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已另案处理)。约一分钟后,驾驶人米远彪驾驶来凤民生能源集团凤翔客运有限公司所有的鄂Q469**号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该事故路段,因超速操作不当与皖KER**挂车追尾相撞;随后,驾驶人付毛毛驾驶黎川县盛达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赣F0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该路段,因车速过快操作不当制动不及与鄂Q469**号车发生碰撞。两次碰撞中共造成鄂Q469**号车上乘客吴承俊、王本碧等20名乘客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湘高警怀安公交认字(2016)第00021号认定:米远彪和付毛毛负同等责任,韩超以及吴承均、王本碧等20名乘客无过错行为,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2017年5月30日,原告经怀化市锦州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后期治疗费为6000-8000元人民币,误工180日、护理90日、营养90日。鄂Q469**号车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凤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及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赣F071**号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内。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同时对原告的身体造成了重大伤害,因原告一家多年来一直工作生活在广东佛山,故应当按照广东省一般标准计算各项赔偿数额。但本案被告一直怠于履行赔偿义务,故原告无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诉请如下:1、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按各自责任程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75592.88元(详见赔偿明细表);2、请求判决被告三、被告四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请求判决被告五、被告六在各自承保的责任限额内先行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依职权于2017年9月1日追加同案伤者向后继、王本碧、罗成勇、曾祥锦、丁亿林、黎世明、张艳萍、陈金玉、郑聪英、谢长远、田蛟、XX玉、甘银平、张冬玉为共同原告;并根据原告申请追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中心支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为共同被告。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均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受理后,发现共同原告王本碧、向后继、曾祥锦已先于共同原告吴承俊在湖南省龙山县法院立案,故依法应将本案移送湖南省龙山县法院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唐誌远审 判 员  杨 毅人民陪审员  肖佐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向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