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39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罪犯赵永全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永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3957号罪犯赵永全,男,1970年3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苍山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0日作出(2009)邮刑初字第00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永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4日交付执行。本院先后于2012年3月27日、2014年4月7日、2015年9月20日分别作出(2012)宁刑执字第1685号、(2014)宁刑执字第840号、(2015)宁刑执字第741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永全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6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7年8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赵永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永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罪犯赵永全在服刑期间于2016年6月、2016年12月、2017年1月、2017年6月共获得监狱表扬四次。该犯的罚金尚未缴纳。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永全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未能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永全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六日(刑期至2017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红审判员 蒋跃明审判员 何立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