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2民初102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周法杰、李雪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周法杰,李雪红,潘信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10293号之一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主要负责人:余万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红,女,系该行员工。被告:周法杰。被告:李雪红。被告:潘信江。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诉被告周法杰、李雪红、潘信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63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李 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胡瀚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