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执5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庆伟申请执行盐边县红坭永生炭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庆伟,盐边县红坭永生炭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509号之一申请人:赵庆伟,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盐边县红坭永生炭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法定代表人简安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4民终5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各项费用共计2864208.05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盐边县安监局有风险抵押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在盐边县安监局所有款项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两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明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