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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执34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候玉锋与方建忠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玉锋,方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3400号申请执行人:候玉锋,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执行人:方建忠,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申请执行人候玉锋与被执行人方建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1021民初2891号民事判决已于2017年6月12日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执行,并于同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付执行款7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950元、案件受理费775元,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另案拘留。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无其有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查有被执行人方建忠所有的而××于玉环市××街道××路××室的房地产【浙(2017)玉环市不动产权第0009861号】已另案查封,因设有大额抵押,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对其暂缓处置。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后又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能否完全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足够财产和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021执340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胜权审 判 员  张天明审 判 员  林晓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叶珍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