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恢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恢230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吴某某,女,生于1975年2月4日,汉族,大专文化,无业。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1973年11月10日,汉族,大专文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30日将被执行人李某某的银行存款65000元予以划拨,并对其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剩余借款待本院分期划扣后支付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恢2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邱进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