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6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周宏美申请黄炜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宏美,黄炜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6执155号申请执行人周宏美,女,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衡阳市衡南县硫市镇苍翠村廖塘组,证件号码430422196508124264。被执行人黄炜翔,地址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周宏美与黄炜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人黄炜翔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周宏美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伟翔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银行无存款,无房产,车辆及证券登记信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炜翔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周宏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炜翔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宏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榜元审判员 李林民审判员 张海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强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