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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3民初2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南平市建阳区华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慧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建阳区华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慧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3民初2457号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华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嘉禾北路2798号万晟星城2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7753941218。法定代表人:黄桂凤,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亚婷,女,系南平市建阳区华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系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慧心,女,194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华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慧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华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华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平市建阳区华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南平市建阳区华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仕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胜男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