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执5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李海亚、朱巧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亚,朱巧波,王泉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51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海亚,女,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33072419780611032X被执行人朱巧波,女,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330724198001240527被执行人王泉锋,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330724198009166915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海亚与被执行人朱巧波、王泉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坐落于东阳市吴宁街道南街51号新光天地2幢1102室的房产【权证号码:东房预吴宁字第14039254号(预告证明号)】属被执行人王泉锋登记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泉锋登记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吴宁街道南街51号新光天地2幢1102室的房产【权证号码:东房预吴宁字第14039254号(预告证明号)】。二、被执行人王泉锋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间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卢芬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