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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某、许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37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2年7月3日出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明,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某,公民身份号码,汉族,1986年1月20日出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7)鲁1092执37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新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