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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32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景民与被执行人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景民,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3253号申请执行人:郭景民,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二曲镇中心西街***号。被执行人: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本市所地:本市二环南路西段151号盛世太白三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李西方,执行董事兼经理。申请执行人郭景民与被执行人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03民初5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申请人郭景民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需要由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325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