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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25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昌银、蔡善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昌银,蔡善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565号申请执行人:王昌银,男,194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蔡善伦,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王昌银与蔡善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蔡善伦在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铺分理处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蔡善伦在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铺分理处的存款账户10×××16、10×××24中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俞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