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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与姜正福、贾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姜正福,贾彩霞,姜里臣,焦蕾,许长江,姜正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9民初93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296721219994),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西同庆街13号。法定代表人:张桂梅,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福磊男,1984年2月14日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信贷客户经理,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姜正福男,1964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贾彩霞女,1966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姜里臣男,1985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焦蕾女,1985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许长江男,1968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姜正苹女,1969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与被告姜正福、贾彩霞、姜里臣、焦蕾、许长江、姜正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邮储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福磊,被告姜里臣、焦蕾、许长江、姜正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正福、贾彩霞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储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姜正福与贾彩霞给付贷款25139.84元,到期利息5721.72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7日),计30861.56元,并承担自2017年3月8日起至全部借款结清时的逾期利息;2.判令姜里臣与焦蕾给付贷款25139.84元,到期利息5721.72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7日),计30861.56元,并承担自2017年3月8日起至全部借款结清时的逾期利息;3.判令许长江与姜正苹给付贷款25139.84元,到期利5721.72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7日),计30861.56元,并承担自2017年3月8日起至全部借款结清时的逾期利息;4.姜里臣与焦蕾、姜正福与贾彩霞、许长江与姜正苹承担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姜正福与贾彩霞、姜里臣与焦蕾、许长江与姜正苹均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12月9日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在邮储银行以家庭形式各自借款50000元,共计150000元。约定年利率为13.5%,最后还款日期2015年12月9日,并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和《小额贷款借款合同》。逾期,姜正福与贾彩霞、姜里臣与焦蕾、许长江与姜正苹各自偿还了借款本金24860.16元,剩余借款经邮储银行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姜里臣、焦蕾、许长江、姜正苹均辩称:承认邮储银行的诉讼请求,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9日,邮储银行与姜正福、姜里臣、许长江三人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联保小组任一成员自愿为邮储银行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邮储银行与联保小组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邮储银行与姜正福、姜里臣、许长江分别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邮储银行向姜正福、姜里臣、许长江三人分别发放贷款50000元,共计发放贷款150000元,用于买农机具,贷款期限为一年,还款时间为2015年12月9日,贷款年利率为13.5%,逾期年利率为17.55%;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前10个月按月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姜正福妻子贾彩霞、姜里臣妻子焦蕾、许长江妻子姜正苹分别以配偶身份在《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上签字。2014年12月9日邮储银行向姜正福、姜里臣、许长江分别发放了贷款5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5年12月9日。截止2017年3月7日,姜正福与贾彩霞、姜里臣与焦蕾、许长江与姜正苹分别欠贷款25139.84元及利息5721.72元。本院认为,邮储银行与姜正福、姜里臣、许长江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小额贷款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姜正福、姜里臣、许长江以买农机具为由,向邮储银行借款,贾彩霞、焦蕾、姜正苹以配偶身份在《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上签字,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姜正福与贾彩霞、姜里臣与焦蕾、许长江与姜正苹应当共同偿还贷款本息。姜正福、姜里臣、许长江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贾彩霞、焦蕾、姜正苹不是联保小组成员,对贷款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姜正福与贾彩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借款本金25139.84元、利息5721.72元(自2014年12月9日至2017年3月7日),2017年3月8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7.55%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姜里臣、许长江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姜里臣与焦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借款本金25139.84元、利息5721.72元(自2014年12月9日至2017年3月7日),2017年3月8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7.55%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姜正福、许长江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许长江与姜正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借款本金25139.84元、利息5721.72元(自2014年12月9日至2017年3月7日),2017年3月8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7.55%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姜正福、姜里臣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5元,由姜正福、贾彩霞、姜里臣、焦蕾、许长江、姜正苹共同负担,公告费560元,由姜正福、贾彩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彦昆审 判 员  周丽靖人民陪审员  徐国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刘妍廷书 记 员  于新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