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02执恢1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卫创民与被执行人尉守义、尉守信、郭旭光、山西省运城信义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创民,尉守义,尉守信,郭旭光,山西省运城信义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恢146号申请执行人卫创民,男,195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尉守义,男,193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盐湖区。被执行人尉守信,男,1948年3月2日出生,汉族,盐湖区。被执行人郭旭光,男,1962年4月17日,汉族,临猗县。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信义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地址:解放北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卫创民与被执行人尉守义、尉守信、郭旭光、山西省运城信义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人卫创民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尉守义、尉守信、郭旭光、山西省运城信义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尉守义、尉守信、郭旭光、山西省运城信义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三十四万(期限为一年)或相应价值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丽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