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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姜桂珍、郑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桂珍,郑健,李金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492号申请人姜桂珍,女,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郑健,男,汉族,住黑龙江省。被申请人李金晨,男,汉族,住河南省。申请人姜桂珍与被申请人郑健、李金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以(2017)鲁0281执保456号执行裁定书予以执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豫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保全价值50000元)。现被申请人郑健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车辆的查封扣押。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财保5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豫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顾辉明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