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25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韩淑英与高洪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淑英,高洪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2541号原告:韩淑英,女,195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高洪成,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韩淑英与被告高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淑英提供的被告高洪成的住所地不准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应认定原告韩淑英的起诉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淑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宝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图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