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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2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吕建军与被执行人贾海红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漾濞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建军,贾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2执93号申请人吕建军,男,1962年10月18日生,河南省济源市人,住河南省济源市。委托代理人胡泽英,漾濞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杨宋彪,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贾海红,男,1967年9月8日生,河南省安阳市人,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石兰芬、苏世务、李世奎、刘敏松、王战立、吕建军、杨建华、罗长林、张文清分别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贾海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九案过程中,由于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均为贾海红,鉴于九位申请人人数众多,且均为追索劳动报酬,居住地分散于几个省份之实际,为公平实现当事人的权利,最大限度减轻权利人的诉累,便于案件执行,节约司法资源,经征得九位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同意,以上生效判决的执行由我院执行局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并案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2922执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身强审判员  毕正书审判员  罗晓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绍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