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5执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周本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周本海,王名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5执16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住所地:费县和平路134号。法定代表人:杨振,行长。被执行人:周本海,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蒙阴县。被执行人:王名英,女,199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蒙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周本海、王名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325执16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开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公绪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