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执9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吴红梅与牛文章、侍井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922执985号 申请执行人吴红梅 被执行人牛文章,被执行人侍井萍,被执行人顾艳,申请执行人吴红梅与被执行人牛文章、侍井萍、顾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苏0922民初61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027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对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和存款,由于财产处置时间跨度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海滨 审 判 员 孙永光 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