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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广平与刘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平,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212号申请执行人:张广平,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瑞,孙吴县辰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刚,男,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申请执行人张广平与被执行人刘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4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刚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4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增辉审判员  蒋保新审判员  周伟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玉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