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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7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曾旦屏、曾相立与李日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旦屏,曾相立,李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7执650号申请人曾旦屏,女,汉族,1976年9月16日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塔峰镇牛承村5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7197609160067。申请人曾相立,男,汉族,1951年10月2日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竹管寺镇荷叶塘村10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7195110021536。被执行人李日军,男,汉族,1975年12月29日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洪观乡塔黄村5组,身份证号码431127197512293410。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曾旦屏、曾相立与被执行人李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5)蓝法民二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宏长审判员  刘圆格审判员  梁邦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邹标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