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永科与李春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科,李春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1594号原告:李永科,男,1975年9月20日生,汉族,河南省郏县人,个体,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被告:李春宽,男,1976年7月29日生,汉族,甘肃省古浪县人,无业,住甘肃省古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科与被告李春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科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李永科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贺敏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隆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