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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永科与李春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科,李春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1594号原告:李永科,男,1975年9月20日生,汉族,河南省郏县人,个体,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被告:李春宽,男,1976年7月29日生,汉族,甘肃省古浪县人,无业,住甘肃省古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科与被告李春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科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李永科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贺敏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隆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