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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4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富民县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244号申请执行人:富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环城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43147083X4。法定代表人:吕云坤,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8年3月12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富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0124民督22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李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富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卡透支金额8568元及逾期利息334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79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李某某财产进行查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厚兴审判员  刘郭华审判员  胡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段治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