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执恢2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伯恩与白晶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伯恩,白晶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恢204号申请执行人:张伯恩,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被执行人:白晶锋,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本院在执行(2017)鄂1125执恢204号申请执行人张伯恩与被执行人白晶锋欠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伯恩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5执恢204号案件的执行。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学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钱 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