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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执恢2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伯恩与白晶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伯恩,白晶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恢204号申请执行人:张伯恩,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被执行人:白晶锋,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本院在执行(2017)鄂1125执恢204号申请执行人张伯恩与被执行人白晶锋欠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伯恩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5执恢204号案件的执行。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学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钱 方 微信公众号“”